沉淀滴定法和沉淀重量法都是以沉淀反應為根據的定量分析方法,所以,它們對沉淀反應的要求,有其共同之點。另一方面,由于方法程序的不同,所以它們對沉淀反應的要求又各有其不同之點。沉淀重量法要求沉淀最后既完全而又有純凈的固定組成的形式從而求得欲測組分的量;沉淀滴定法則要求沉淀反應能夠正確顯示〔通過不同方法)等當點,從而由所消耗的標準溶液的量求得欲測組分的量。適于作滴定用的沉淀反應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沉淀應當不溶。這種要求與在重量法中不同,主要是為了便于確定等當點,因為沉淀的溶解度越小,則滴定突躍越大。為了降低溶解度,有時可使用有機溶劑,但不能象重量法那樣加入過量沉淀劑。
2.關于沉淀的形狀,在重量法中要求顆粒大的結晶狀沉淀,便于過濾和洗滌,并減少對雜質的吸附。可是,在滴定法中,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要求。有時要求沉淀易于下沉,便于確定終點(如濁度法;有時要求膠體沉淀,便于使用吸附指示劑;有時為對濾液進行返滴定,也要求沉淀易于過濾。
3.滴定結果不應圓吸附作用(共沉淀)而產生顯著影響。這與沉淀的性質和形狀有關,應當與上面第“2”點的要求同時考慮。
4.沉淀析出要有足夠大的反應速率,不應形成穩(wěn)定的過飽和溶液。許多沉淀反應在接近等當點時,反應速率很慢。為了提高形成沉淀的速率,改換溶劑(例如加入酒精)或升高溫度,經常是有效的。加入過量試劑,進行返滴定,也可能在逆方向得到較快的沉淀反應。選擇一種適當的確定等當點的方法(例如,電導滴定、安培滴定或光度法),它不需要在終點附近達到平衡,有時也能克服這種困難。
5.有確定等當點的簡便方法。
有許多適用于分離或重量法測定的沉淀反應,由于不能完全滿足上述要求,而不能適用于沉淀滴定法。這就限制了沉淀滴定法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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